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中,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除诉讼参加人以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比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更为广泛。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都不适用调解。 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试用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审查强度不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中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法律客观: 公告,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有些法院予以受理,有些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理由,大抵是认为,公告仅仅是将既有行政行为的内容公而告之,没有确定新的内容,当然也就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公告行为简单化了。而且,混淆了法院受理案件的形式审查和受理之后的实质审查的界限。有些公告行为,固然是仅仅作为一种通知,是将现有行政行为内容告诉利害关系人。但是,也有一些公告背后并没有行政行为。时下,各地这种拆迁征地公告并不少见。如果征地或者拆迁公告背后没有征地批文或者拆迁许可证,这样的公告自然是可诉的。而且,即使公告背后有行政行为存在,而且公告只是重复了行政行为内容,没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独立的影响,也应该予以受理。只有受理以后,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才能认定这一事实。因此,公告原则上应该是可诉的。实践中,比较特殊的是,征收集体土地经过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后,对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也就是说,省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批准征收集体的决定后,并不直接送达利害关系人,而是由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就成了被征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而且,公告行为直接关系到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因此,不管是没有公告还是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都是可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