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赵女士最近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112平方米的房子,并且在中介的参与下,与卖方楼先生谈妥了价格,三方签订了合同,并且给楼先生支付了3万元的 定金 。合同签订后第二天,中介 公司 打来电话称,楼先生的妻子不同意卖房,要求 解除合同 。赵女士认为,签合同时,楼先生出示的 房产证 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并且也没有说明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定金也已经支付,要求楼先生履行合同。但由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共有人的所有权,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赵女士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追究楼先生的违约责任。 那么,为什么明明房产证只有楼先生的名字,卖房却要征得妻子同意才能出售呢? 因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明登记为一房单独所有,但若果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没有署另一方的名字,购房者在此情况下只与其中一人签订合同,那么当另一人表示不愿卖房时,你签的 买卖合同 也是无效的。 所以各位购房者要留心啦: 1、如果打算购买的物业房产证上有两人名字,而只有其中一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务必要征得另一个共有权人同意卖房的书面承诺,并予以 公证 。 2、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则需要详细询问是否已婚,并将此情况在中介处列出书面说明。如果已婚,则需要卖方出具另一方同意卖房的书面证明,并予以公证。同时在合同中需要列明,卖方所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两人共同财产,且卖方已取得妻子/丈夫的同意,若因另一方不愿卖房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则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