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什么案件可以抗诉? |
释义 |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 作为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构,人民检察院抗诉权正是履行法律职责的一种诉讼活动。当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判罚不正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 一、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形有哪些 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实不清,指控犯罪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 3.适用法律错误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有错误,一罪判数罪或者数罪判一罪,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5.在没有法定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了缓刑; 6.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理由主要有四个方面: 1.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犯罪事实确实有错误; 2.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确实或者是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排除; 3.原审法院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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