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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收购林木罪的犯罪类型及其构成要件
释义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行为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单位也可成为主体。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且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和牟利目的。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最高可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对森林资源进行严格保护,非法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
    法律分析
    1.主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规定,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3.客观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在我国对于森林资源是进行严格的保护的,没有经过许可是不能滥砍滥伐的,如果有非法运输或者是收购或者是盗伐林木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话,那么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最高是在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结语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对于森林资源严重侵犯的行为,我国对此进行了严格的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及单位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该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即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助长了犯罪活动的蔓延,必须受到严厉打击。该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和牟利的目的,并明知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根据刑法规定,该罪的量刑标准可达到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此,在我国对森林资源的严格保护下,任何非法的盗伐、滥伐、收购和运输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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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