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能不能写附加条件 |
释义 | 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事立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依据民法通说,离婚行为应属于不许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及其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所附加条件使得本应确定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不确定的状态,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的地位无法安定。因此,离婚这种法律行为不允许附加条件。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方不得再婚或者不得与不特定的第三人结婚等。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附加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指明该协议离婚的行为的违法性,告知取消所附加条件,否则,不予受理离婚的请求。 一、离婚净身出户后悔了怎么办? 可以协商处理,一般是不会允许反悔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本案男女双方所订立的离婚协议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作处理,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反悔。 离婚协议一方净身出户的条款效力,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协议成立的时间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 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因离婚涉及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当自双方达成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时(即签字)成立。 (2)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 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协议性质。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前提,且其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 二、哪些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法律行为附加条件,主要有两个目的: (一)在缔结法律行为时即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状况,以便法律行为适应未来发展。 (二)将条件纳入法律行为还有助于向通过法律行为收益的人施加影响,使其按照条件的要求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