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发生在学校以外的人身伤害情形主要有: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游行、郊游、参观、文化娱乐、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人身损害。 2、学生在放学途中打闹、恶作剧、游戏所引起的人身伤害。 3、学生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在运动场上因合理冲撞受到的人身伤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