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每月按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每月按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法律分析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每月按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每月按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