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名誉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网络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标准: 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或“是个傻子”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为人用以下的方式来侵犯公民权利的,情节较轻的会被拘留五日以下,或者会被罚款五百元以下;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会被拘留五日到十日,还可能被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情形有: 1、行为人用写恐吓信或者是用其他的一些方法来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的; 2、以公开的方式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的; 3、用捏造的事实来诬陷他人,目的是为了让他人受到治安处罚或是刑事处罚; 4、以威胁、侮辱或是打击报复证人的; 5、以发送恐吓、侮辱或淫秽信息等,次数较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行为人有偷窥、窃听或是散布他人的隐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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