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零售贷款抵押物处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
释义 | (一)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有处分权。 (二)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 (三)抵押物价值应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一致。 (四)用作抵押物的财产原则上应便于管理和实施,原则上应是不动产,也包括生产设备、日用生活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一切有价值的动产。 一、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以他人财产抵押的,或者抵押人以共同财产设立抵押但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无效; 2、抵押物不具体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果只在抵押合同中一般注明财产,没有详细清单,则不符合抵押物的法律规定,抵押行为无效; 3、抵押手续不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 4、具体物作抵押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在抵押期间,未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设定部分抵押价值的,其行为无效; 5、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文件生效后签订抵押合同;或者经核实,虽然有银行贷款,但企业在财产抵押后不贷款;或者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是一种担保合同,是一种以担保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的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抵押权以不能抵押的财产设立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禁止销售的自然资源,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用权转让手续不能强制执行的,依法查封、扣押、监督或者有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不能抵押; 8、抵押物价值不确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果以财产保险单作为抵押,财产保险单的价值应依赖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证券或可以折价或出售的财产,因此不能用于抵押。 二、抵押权和质押权如何解释 抵押权和质押权的解释分别如下: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让财产的占有,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规定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并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规定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三、股权质押担保期限是否可以约定 股权质押担保期限可以约定。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及利息; (2)违约金; (3)损害赔偿金; (4)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 股权质押贷款的流程为: 1、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2、签订贷款合同; 3、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4、办理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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