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出具离婚判决书后,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在离婚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将上诉书移送原法院,原法院将该上诉书连同案卷一并在三日内全案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离婚上诉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离婚当事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事项。 原则上,无新情况,新理由,从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以不受6个月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