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定标准: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也是复杂的客体,不仅会侵犯国家证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还会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影响证券和期货交易,扰乱证券和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后者是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扰乱证券和期货交易市场,仍决定编造和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