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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对劳动合同订立之立法规定
释义
    【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关于对劳动合同订立之立法规定的几点建议 上述诸多文字充分表述了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所造成的我国劳动市场秩序的混乱。而这一切皆源于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笔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也正反映了我国劳动合同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对此,必须在立法过程中作相应的完善。 (一)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同时明确相应的程序。 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间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现有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因此亦无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紧迫感,这是造成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通过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来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前提原因。对此问题,《法国劳动法典》有明确规定,即“劳动合同最迟在受雇后两面三刀天内交给受薪雇员”。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劳动立法的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出明确规定。 (二)明确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登记和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应在单位内设立雇工情况登记簿,列明雇员的个人情况,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离开用人单位的时间及原因等情况,在劳动合同订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应将劳动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以便于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雇工情况加以监督。法律应在确立劳动合同的登记和申报制度的同时,将劳动合同在一定期限内的登记和申报明确为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以防止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对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法律后果规定不明确。这样以来,此条规定的可操作性就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立法浪费。笔者认为,对于此条规定,还应制定相应的罚则。规定用人单位在一定的法定期限内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并限期整改;如若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一定期限内仍未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则有权停止用人单位的一切经营活动。同时鼓励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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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