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廉租房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土地建造的廉租房以及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房,纳税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依法免缴土地使用税。法律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