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的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提起工伤认定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4、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5、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6、属于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一、辞职了社保局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辞职了社保局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认定在哪里 工伤认定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不及时提出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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