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东西可以用来作为证据,证明感情破裂 |
释义 | 哪些东西可以用来作为证据,证明感情破裂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嫖娼被查处,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的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6.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物管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 2.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 5.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 (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1.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2.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1.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自愿离婚与诉讼离婚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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