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我国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下列四个: (一)财产赔偿原则,是指致害的司法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的一个基本原则。 确立财产赔偿原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 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以财产方式予以赔偿。 (二)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致害的司法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三)相抵原则,相抵原则有两种情况,即过失相抵和损益相抵。对相抵原则是否适用于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过失相抵原则可以适用于国家赔偿。过失相抵原则主要适用于混合过错之中。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也有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根据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受害人应当对自己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负责。 (四)赔偿范围的法定原则,所谓赔偿范围法定原则,是指对司法赔偿范围的规定采取法定主义,法律没有规定或有排除条款的,不得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基于国家赔偿的特点,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司法赔偿范围的规定采取的都是法定主义,法无规定的国家不予赔偿,目的是防止赔偿的无限扩大,而在规定的国家里,对受害人请求权可以给予明确的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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