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
释义 | (1)房屋面积出现偏差 (2)延期交房 (3)擅自更改房屋规划设计 (4)房屋的主体质量不合格 (5)房产证不能按期办理 (6)购房者未能办理银行贷款 (7)一房多卖或者房屋已抵押 (8)开发商有没有销售资格 一、什么情形下买房者可以退房 买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 1、开发商未经买房者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2、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3、房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例如楼体出现倾斜、墙体开裂、渗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主体结构不合格的等多种情况; 4、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5、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履行的,购房者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其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的情况有什么 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的情况: 1、无证售房; 2、开发商隐瞒房屋抵押情况; 3、开发商延期交房,合理期限后仍不能交房; 4、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5、商品房质量问题; 6、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 7、开发商延迟办理房产证。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三、哪些情况下业主是可以要求退房的 以下情况业主是可以要求退房的: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的。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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