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区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
释义 |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而后者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前者客观上表现为越权或者胡乱、随意地行使职权,而后者在客观上表现为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马虎、漫不经心、不严肃认真地对待职责和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一、护林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护林员是不会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因为护林员不是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会符合该罪名的主体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客体要件 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二、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是怎么样的?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导致了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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