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累积工作年限。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在相同缴费年限下,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伴随申领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失业人员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的,可再次申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咐枯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此简锋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森晌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