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驶证丢失的补办方法如下: 1、机动车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 2、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3、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客观: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