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国民法典夫妻财产制中的非常情形 |
释义 | 【夫妻财产约定】德国民法典夫妻财产制中的非常情形 实行法定财产制的非常情形: 德国的夫妻财产制,如无约定,实行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规定,夫妻个人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在婚姻当中取得的财产增值部分夫妻共有,在处分共有财产时须经婚姻另一方同意。法定财产制期间,设立了非常情形制度。如德国民法典有关的非常财产制度的条款有: 第75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由于一方管理失当危及该财产安全可以提出分割财产请求。 第1385条规定,如果双方分居已经至少三年,则其中任何一方均可提出提前进行婚姻财产增值补偿诉讼。 第1386条规定: 1、如果婚姻一方长期有过失地不履行其婚姻关系所产生的经济上的义务并且可以推定其今后仍然不会履行,则婚姻另一方可以提出提前进行婚姻财产增值补偿诉讼。 2、如果婚姻一方有下列行为,婚姻另一方可以提出提前进行婚姻财产增值补偿诉讼: 采取本法第1365条中所称类型的法律行为而未取得必需的同意婚姻一方只在征得婚姻另一方同意后得承担处分其全部财产的义务。婚姻一方如果未经婚姻另一方同意而承担此种义务,则必须得婚姻另一方同意得履行该义务。如果上述法律行为符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则在婚姻另一方无充足理由仍拒绝同意或者因病或因不在而无法作出声明并且若迟延将产生危险的情形,经婚姻一方申请,监护法院可以取代婚姻另一方的同意。)。 以本法第1375条中所称的行为使其财产减少,并且存将会对未来的婚姻财产增值补偿债权造成严重危害的担忧。 3、如果婚姻另一方无充足理由坚持拒绝告知婚姻另一方财产存量,婚姻一方可以提出 提前进行婚姻财产增值补偿诉讼。 第1388条财产分割自认可提前进行婚姻财产增值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时开始。 综上,德国民法典法定财产制中,规定了多种法定非常情形,夫妻一方可提起诉讼,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电话咨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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