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周工作时间40小时还是44小时 |
释义 | 劳动法规定每周的工作时间为40小时,且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是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以上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我国对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早就有过适当的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主要有四种情况: 1、 从事矿山井下、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特别紧张体力劳动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可以少于标准工作时间。 2、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可以给婴儿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 3、 化工行业对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与“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相结合的制度,即工作3天休息1天,每年再轮流脱离原作业岗位1个月,或采用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 4、 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行业也曾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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