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小规模纳税人 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范围有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 增值税发票 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