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的起征点为30万元;及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 季度合计总额低于季度起征点30万元,同样可以享受免征税款。(月度、季度)销售额在超过起征点时,按销售总额的3%全额征收增值税。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