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您好,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诈骗数额较大,如果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得到谅解书,人民法院在进行量刑时会进行考虑,对量刑可以适当减少,具体情况,具体还需得看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确定。看能否走刑事和解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