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是的。一个是平等地位,一个是隶属地位。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私下协议就能生效。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一、合同与实际不符合同还是否有效 有效。合同的效力与当事人的实际行为无关。《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如果成立,就会产生效力,当事人就可以以此来约束对方的行为,已达到交易的目的。我们可以把合同订立到履约分为两个行为,一个是合同行为,一个是履约行为,这两个行为是相互分离的。也就是说,履约行为不会影响到合同行为的效力。所以说借款合同数额与实际不相符是合同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是 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关于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种解析:(一)民事合同说民事合同说认为就业协议作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自主选择、自愿协商而达成的,是三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其充分体现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另外,协议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毕业生,在签订协议时都是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管辖关系,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二)预约合同说预约合同说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则被称为“本约”。此说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签订的目的在于通过签订就业协议,保证将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而未来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则是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三)附条件的合同说附条件合同说则认为就业协议是附加生效条件的合同。而其生效条件则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接收。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