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低保证的办理流程: 1、先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然后由上述机关、机构初审;再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最后审批通过的,依法发给申请人低保证。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