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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实体店质量问题退货规定的新规定是什么?
释义
    实体店无质量问题不退不一定合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退还不合格商品。若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要求退货或修理。消费者在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但定制、易腐、数字化商品等除外。退货商品应完好,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购买商品无论实体店还是网购,消费者有权提出退货请求,如有疑问可咨询经营者或专业律师。
    法律分析
    一、根据规定实体店无质量问题不退合法吗?
    1、实体店无质量问题不退不一定合法,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分析。
    诸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退货责任】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若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当然是可以要求退货的。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二、什么情形下不得退货?
    1、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2、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不管是在实体店,还是在网络环境之中购买的商品,若是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提出更换、修理、或者是退货等的请求。而对于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形,也并不意味着消费者一定不可以提出退货请求。消费者如果不确定是否可以退货,可以询问经营者、或者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购物中,无质量问题实体店是否合法拒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负退货责任,但具体情况需综合分析。若商品不合格,消费者可要求退货;若经营者导致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质量问题存在时,可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退货期限通常为七日内,若不满足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可要求经营者履行义务。网络购物中,七日无理由退货适用于大多数商品,但个性定制、易腐、拆封数字化商品及报纸等除外。退货商品应完好,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如有疑问,可咨询经营者或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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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7:4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