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租房共同申请人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市户籍的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葫芦岛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4、无住房家庭;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2、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5、无住房;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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