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申请时限过期是否可以提出特殊事由申请?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提出;逾期未报告、报告不实或者虚报工伤事故的,劳动者不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在实践中,若劳动者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如遗失证据、急性病因等,可向社保局提出特殊事由申请,社保机构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但需要注意的是,特殊事由并不是万能的,必须证明该事由对工伤认定产生直接影响。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提出;逾期未报告、报告不实或者虚报工伤事故的,劳动者不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特殊事由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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