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残疾人用工比例 |
释义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残疾人监护制度建设和完善方法如下: 1、监护人资格条件: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资格条件,确保受监护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2、监护人产生方式:制定监护人产生的程序和标准,明确监护人产生的途径和条件,并加强相关申请流程的规范和管理; 3、监护人权利义务:制定监护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和限制,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监护人履行职责; 4、监护人培训机制:建立监护人培训机制,为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心理、护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5、社会组织参与:鼓励并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监护服务,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综上所述,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倡导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切实履行应聘残疾人的权利和依据比例招用残疾人的义务,同时享受政府的相关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为建设一个和谐包容的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法律依据】: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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