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收入和生活花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需要具体审查该笔费用的性质,即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无条件的一般赠与行为。 (一)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二)一般目的而赠与的,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认定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