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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合同纠纷需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释义
    借款合同一般有出借人和借款人两方,但有时借款人也可能成为原告。借款合同的效力对借贷关系的保护很重要。担保的存在也是常见的。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一般是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时间。借款的利率一般以双方的约定为主。借款人需承担还款义务,并可能面临逾期违约金和利息的计算。
    法律分析
    一、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为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
    二、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因为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
    三、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因此应认真审查担保的效力。
    四、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一般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届履行期限,则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权利。但是如果是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则可以在每一期还款时间届至时行使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行使权利。
    五、关于借款的利率,一般以双方的约定为主,但也不是全都如此,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法确定。
    六、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首先由主债务人即借款人承担,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出现其他情况,应认真审查债务责任的承担。
    七、对于借款合同纠纷中债务人逾期违约金的给付数额的计算方法,各地法院作法不尽相同,有的计算到起诉之日,有的计算到判决确定之日,有的计算到判决生效后十日,有的判决到实际给付之日。需注意计算方法的差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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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