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未出股本退股方法概述 |
释义 | 这段内容讲述未出资股东可以自行退出或通过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进行除名,类似于常见的股东失权制度。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公司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作出限制,但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需要满足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且公司其他股东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无违法行为等条件。如果隐名股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未出资股东可以自行退出,也可以通过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依据该决议进行除名。这种做法类似于常见的股东失权制度,即公司可以催告股东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出资,如果股东逾期仍不缴纳,就会失去股东资格。因此,未出资股东可以通过这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是怎样的?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 3、无违法行为。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中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结语 未出资股东可以通过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进行除名,也可以自行退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公司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对于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需要满足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无违法行为等条件。不过,如果隐名股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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