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涉外离婚被告人不到庭,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后,被告人不出庭审理案件的行为。被告人不出庭,按以下情形处理: (1)、被告人委托了代理人的,除了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如果被告人不出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一方当事人不出庭如何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另外,原被告不出庭的后果如下: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 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