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目前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案底”是没有办法消除的。案底一词,不是法律术语,属于口语。一般指某人过去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在行政案件中,属于违法记录。在刑事案件中,属于犯罪记录。案底本身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没有规定案底撤销制度。但是相关法律中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案底在被判刑或者被宣告有罪但是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下产生。分析如下: 1、行为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一旦产生,便终生保存,不得消除; 2、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