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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
释义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不得降低工资待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有哺乳时间和往返时间的劳动时间,禁止从事特定的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小时。这些规定都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来保障女职工权益的。
    法律分析
    一、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1、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哺乳期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第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第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第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第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第六,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总之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女职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并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禁忌哺乳女职工从事的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结语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的待遇包括: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强度高的工作和其他禁忌工作;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婴儿每增加1个婴儿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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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