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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法人是否需要担责?
释义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不需要承担债务之责。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缴出资股东和其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无需承担债务责任。
    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不需要担债务之责。
    有限责任公司的提出破产申请,一般是由法人自主决定的,每个责任有限公司都有一个法人代表,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的意见应该是代表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如果不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应该是代表股东和董事会的意见。
    法人对公司的事务有处置权,当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破产,法人的这种处理事务的权利消失,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债权人的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些情况法人要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享有免除债务责任的特权。破产申请通常由法人自主决定,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代表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而非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代表股东和董事会意见。一旦公司宣告破产,法人的处置权消失,但法人本身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或债务。根据《公司法》,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对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然而,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独立时,应连带承担公司债务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指出,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的股东或其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连带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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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3: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