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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级统筹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
释义
    (一)省级统筹调剂金实行省对市地直、市地对县(市)两级调剂的办法。每年省对市地直、市地对县(市)分别核定养老保险费收缴基数,并确定统筹调剂金上解、下拨数额。(二)现行企业缴费费率在28%以上的市地直,按照90%的征缴率计算,基金收支有缺口的,暂从结存基金中支付,结存基金不足支付2个月,且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预警制度的,由省级统筹调剂金予以调剂,调剂额为该市地直上缴省级统筹调剂金的2倍,其余缺口原则上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个别确有困难的市地,经省政府同意后省里予以适当补助。市地对县(市)的调剂办法由各市地政府(行署)研究确定,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三)调剂金的使用与应缴省调剂金上解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挤占挪用基金回收率相挂钩,享受调剂的市地若上述工作目标未完成,将减少调剂额度或不予调剂。(三)省、市地两级养老保险统筹调剂金要与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帐管理,统一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向市、地公布省级统筹调剂金的收支情况;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向县(市)公布调剂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报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省、市地两级养老保险统筹调剂金要与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帐管理,统一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向市、地公布省级统筹调剂金的收支情况;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向县(市)公布调剂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报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五)各市县历年结存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地政府(行署)自行确定。
    一、江苏省工伤赔偿新标准最新补偿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赔偿调整后的标准如下: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省上年度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6+省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0.4)±综合调节额C1供养亲属抚恤金月调整额=省上年度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4+省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0.6)±综合调节额C2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上述公式分级别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或者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为负数时,用0替代计算。综合调节额C1、C2由各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情况以及区域间待遇水平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2、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生活护理费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3、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由各设区的市参照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幅度并结合实际综合确定。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4、伤残津贴补差金额的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补差金额的调整办法由各设区的市确定。除上述调整外,其余依据按照《江苏省实施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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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10:5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