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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不是必须是普通合伙人呢
释义
    法律分析: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人的权利,每一个普通合伙人,不管出资额多少,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合伙人的平等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都必须同样地执行合伙事务。事实上,为了保障合伙事务的有效执行,只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指定由一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其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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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4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