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1、性质不同: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2、建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约形式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3、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商业保险由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4、对象不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受资格条件的限制;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然人,投保人一般不受限制,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5、保障范围不同:社会保险解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商业保险只解决一部分投保人的问题。6、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资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分担;商业保险的资金只有投保人保费的单一来源。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2、《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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