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债务异议成立诉讼表决被驳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主要是因为没有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不满足以上的情形的,代位权不成立。 一、土地中的代位权的行为是什么意思?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代位权的实现需要包含的要件包括债权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并且债务人对行使到期的债权没有很大的兴趣,或者对行使权力没兴趣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相应的损害等情况。 二、债权人怎么享有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行使代位权应注意的问题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或者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而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可能被撤销,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被解除,或者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一种自然债权,则债权人并不应该享有代位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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