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适用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该文章主要讨论了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适用规定和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88条,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规定,但不适用延长规定;而二十年期间则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行为。中断诉讼时效的次数不受限制,中断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被视为根本性障碍。 法律分析 一、诉讼时效中止、中断适用的规定有哪些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适用的规定如下: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而二十年期间则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需要满足法律直接规定的条件,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行为。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这些规定对于保护民事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应当被充分遵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九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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