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冒专利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假冒专利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所谓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罪的认定: (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构成; (二)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一般有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但也有损害他人声誉和专利权益的目的; (三)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内,伪造他人授予的专利,侵犯他人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 (四)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专利所有权。 二、假冒专利罪的一罪与数罪 (一)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生产假冒他人专利的伪劣产品的应如何定性。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目的是欺骗购买者,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含有他人专利技术的专利产品,获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两个行为之间看似相互独立,但是仔细分析会发现,假冒专利的目的是为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且让更多的消费者来购买此产品,扩大假冒产品的市场份额,所以可以看作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手段,即两行为之间互为手段与目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与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行为具备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因此应以牵连犯来认定,择一重罪处罚。 (二)行为人伪造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印章,然后再排印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的文字、图案,进而在伪造的证书、文件文本上加盖印章完成伪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的应如何定性。 有学者认为,上述情形,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目的(通过实施犯罪而最终获得伪造的专利证书),实施了两个独立的危害行为(以伪造他人专利证书为表现形式的假冒专利行为和伪造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行为),两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行为和伪造他人专利证书行为共同追求犯罪目的相同,两个行为相互作用形成主从关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假冒专利罪的牵连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除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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