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欠款起诉地点选择在《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一、欠款起诉地点的相关法律 欠款起诉地点选择在《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协议管辖约定地点也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签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二、欠款起诉地点相关法律解释 欠款起诉地点选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一)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 (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五)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六)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