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险时若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车主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10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进行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按照情况要求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的和理赔相关的所有证明和资料。 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以书面说明理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和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偿金。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