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谁负责? |
释义 |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1、公诉案件一律由检察院负责举证。 2、法院有调查取证的权力。法院取证时可以通知辩护律师或者检察官到场。 3、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被告人主动认罪,没有其他证据的,法庭不予采信。 4、对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辩护人和被告人有举证权。 5、律师可以向自愿为律师提供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取证,也可以提供证据线索,申请检察官、法官去收集证据。 6、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地位相当于原告,应当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者证据不被采信的,应当撤诉。 2022年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公诉案件一律由检察院负责举证。 2、法院有调查取证的权力。法院取证时可以通知辩护律师或者检察官到场。 3、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被告人主动认罪,没有其他证据的,法庭不予采信。 4、对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辩护人和被告人有举证权。 5、律师可以向自愿为律师提供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取证,也可以提供证据线索,申请检察官、法官去收集证据。 6、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地位相当于原告,应当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者证据不被采信的,应当撤诉。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负责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负责是: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负责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举证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由谁负责? 一、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由谁负责? 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2、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3、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是指可能会实施刑事犯罪的人,公安机关立案后,就需要确定犯罪嫌疑人,而对犯罪嫌疑人是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等。 3、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对刑事案件在进行处理的时候,是需要由公安机关首先负责立案调查的,也就是意味着,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可以运用一些侦查的措施,从而了解到案件的一些情况,比如说在这个过程当中就可以采取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措施。 从刑事拘留到判刑要多长时间 一、从刑事拘留到判刑要多长时间 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逮捕、侦查的期限 一般2个月,最长7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审查起诉: 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法院一审: 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不包括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 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五、法院二审: 一般1.5个月,最长2.5个月。 第二百四十三条 二审审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因此一般是7个月左右,最长近16个月(也许更长)。 从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所需要的时间一般是七个月左右,但因为这期间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出现,所以在特殊时候也许从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的时间会很长。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该内容由 马长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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