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行政处罚案件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通常是在发现后根据调查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处罚和决定使用相应的处罚条款。 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