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行政处罚标准试行 |
释义 | 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不能没收实物的按市场价没收违法所得;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二、对违反下列规定的处罚 〈一〉、规定 1、绿地、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体育、学校等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2、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4、在文物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文物保护区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风貌 〈二〉、处罚 对违反上述规定建设的违法工程,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拆除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从逾期之日起处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四、未申请施工放样复验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复验后施工放样要求施工并造成后果的,按照第一条规定处罚 五、设计单位未按规划规定设计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处设计费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处施工管理费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六、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当年重置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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