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章 |
释义 | 为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实施办法》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此外,《实施办法》明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综上所述: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确认是否违法、违规。 法律依据: 《裁量基准》 第十七条在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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